可燃性是指在規(guī)定的試驗條件下,材料或制品能進行有焰燃燒的能力,包括是否容易點燃,以及能否維持燃燒的能力等有關的一些特性。
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是指其燃燒或遇火時所發(fā)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學變化,這項性能由材料表面的著火性和火焰?zhèn)鞑バ浴l(fā)熱、發(fā)煙、炭化、失重,以及毒性生成物的產(chǎn)生等特征來衡量。
試驗的意義
隨著應用化學和材料科學的發(fā)展,現(xiàn)在建筑行業(yè)可用的建筑材料越來越多,其中包括可燃性材料,同時也給建筑物的安全帶來了威脅。對建筑物的可燃性能加以測定,能夠對建筑物可燃性能進行等級劃分,有助于建筑物火災危險性的評估,降低火災危險發(fā)生的可能性。因此,測定建筑物的可燃性能,對建筑物的火災防護和人們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保護具有重要意義。
試驗步驟
試驗前確認燃燒箱煙道內的空氣流速符合要求;將6個試樣從狀態(tài)調節(jié)室中取出,并在30min內完成試驗;將試樣置于試樣夾中,這樣試樣的兩個邊緣和上端邊緣被試樣夾封閉,受火端距離試樣夾底端30mm;在試驗下方的鋁箔收集盤內放兩張濾紙,這一操作應在試驗前的3min內完成。
點燃位于垂直方向的燃燒器,待火焰穩(wěn)定。調節(jié)燃燒器微調閥,并采用規(guī)定的測量器具測量火焰高度,注意應在遠離燃燒器的預設位置上進行該操作,以避免試樣意外著火。在每次對試樣點火前都應測量火焰高度。沿燃燒器的垂直軸線將燃燒器傾斜45°,水平向前推進,直至火焰抵達預設的試樣接觸點。當火焰接觸到試樣時開始計時。點火時間為15s或30s,然后平穩(wěn)地撤回燃燒器。注意如果點火時間為15s,總試驗時間是20s;點火時間為30s,總試驗時間是60s,從開始點火計算。
總結
建筑材料可燃性的檢測是對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的評定,對降低火災危險發(fā)生的可能性,保護人們生命與財產(chǎn)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,因此建筑材料的可燃性檢測是必不可少的,同時也應加強對建筑材料可燃性能的檢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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